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北方城市,由暖氣片漏水引發的財產損害糾紛案件不在少數。今天通過司法判例與各位探討暖氣片漏水致使鄰居財產遭受損害,物業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案例鏈接】
葉某與盧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基本案情】
葉某與盧某為上下相鄰而居,葉某住7層,盧某住6層。
2020年2月份,葉某房屋內暖氣漏水,導致居住在樓下的盧某屋內物品遭受損害。當時葉某、盧某均未在家。其他居民向物業公司反映后,物業公司通過檢查發現葉某家中暖氣漏水。
對于漏水位置,葉某主張是北面次臥暖氣漏水,漏水部位是暖氣片底座老化。盧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葉某賠償盧某裝飾裝修、家具家電等財產損失11.66萬元。葉某抗辯稱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維修義務,因此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請求法院追加物業公司為第三人。
【爭議焦點】
物業公司應否對本案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要旨】
因葉某不能提供其與物業公司之間就暖氣維護約定的物業合同,故葉某未提供初步證據證明物業公司負有維修檢測義務;
另外,葉某暖氣漏水系經物業公司通知發現,而非物業公司怠于維護;
還有,漏水部位發生在暖氣片、底座、閥門等處,屬于葉某室內專有部分,并非公共管道,對自家入戶部分葉某負有審慎注意和維護義務,且相比于物業公司而言,葉某更便于及時發現問題和采取措施;
再有,漏水時間發生在2月份,已過供暖前期的試水、打壓階段,客觀上物業公司難以在長達四個月的供暖期間隨時掌握每一戶內暖氣漏水情況。
綜上法院對葉某的相關辯稱意見,不予采納,且不再追加物業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
【律師說法】
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就本案而言,由于暖氣片屬于業主室內專有部分,因此除非業主和物業公司有特別約定,否則物業公司對室內暖氣片不存在維修養護義務,亦無需承擔因此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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